湖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实验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
一、为了维护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福利,保证生物安全,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施行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本制度。
二、由实验动物中心主任、主管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和监督本中心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生产、使用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和伦理原则,并根据实验动物福利、生物安全、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得伤害和实验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
三、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实验动物都应获得审查小组的批准方可开始,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申请福利、生物安全、伦理审查应向审查小组提交如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名称;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的姓名;
(三)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五、审查小组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二)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三)生物安全原则: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应满足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同时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理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害的防护。
(四)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六、审查小组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生物安全和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审查小组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小组的审查:
(一)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审查的;
(二)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生物安全、伦理原则要求的;
(三)实验动物的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四)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2024年8月16日